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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 2、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 3、经济法案例分析
- 4、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目,求详细解答。谢谢
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1、甲公司北京办事处是外国公司在我国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丙公司属于外资企业,在组织形式上是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2)不具备。
2、一,原法代 法律在德国,德国小编认为一个新兴的资本主义民族,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快速集中,生产和资本的1873年经济危机之后卡特尔粗放式进步,一些经济领域由一个或控制两个垄断,比如在第一次全球大战前夕的钢铁产业卡特尔联盟垄断了98%的全国钢铁产量。更重要的是, 在社会和经济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3、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4、有效,内部协议不能对外,因此他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该协议仅对内部的两人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无约束力。优先清偿的是有担保的债权,他没有(如果我没看漏)。还有清算组的费用,也没有。也没有共益费用。
5、案例分析 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已构成侵权。因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贬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质量使人误解为有色洗衣粉的质量不好。
武汉大学出版社经济法第五版第六章课后案例分析答案
1、分析如下: 第一,由于抵押的800万元房产不足以实现被担保的全部债权1400万元,根据担保法规定,同一抵押物上设定多个抵押,抵押权均已登记的,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2、针对武汉大学经济法研究生复试的准备,开门见山说,与目标导师进行沟通极为重要。如果导师表示你必过复试,反之则可能面临淘汰。复试经过中,关系与导师对你的态度成为关键影响,没有标准答案,只要导师认可你,即使提问不全面,时刻不够,也需尽量展示。策略需根据不同性别灵活调整。
3、在学术期刊上,她发表了多篇论文,如“关于证券民事赔偿制度的经济分析”,并在中国金融出版社、法律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
4、《民法原论》马俊驹、余延满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二版;《民法学》郑立、王作堂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比较民法学》李双元、温世扬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担保法》陈本寒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合同法原论》余延满著,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年,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武汉大学等7所高校的法学院开始实施法律诊所教育。我院将其作为大三学生的一门选修课推出。法律诊所在授课形式上,分为课堂教学与操作教学两个环节,是一所没有标准答案的课堂。
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租赁物造成他人损害时,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责任分配难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仅提供租赁物,而租赁物的风险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因此,如果租赁物在租赁期间造成他人损害,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 经典案例分析案例1:李某是一机械公司的经理,在与某铝厂洽谈合作项目期间,到该厂内参观。当李某正在参观某车间时,突然发生爆炸事故,致使李某严重伤残,经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若干元。李某向某铝厂索赔,某铝厂按照李某的伤残情况给予了赔偿。
案例分析 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已构成侵权。因韩森寨供应站的广告贬低了西安日化公司生产的山丹丹牌洗衣粉的质量使人误解为有色洗衣粉的质量不好。
的答案:首次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规定,首次出资不低于注册资本的20%,即不低于120万元,而案例中首次出资只110万元。货币出资额符合公司法要求,货币出资要达到注册资本30%以上,即高于180万元,本案例中符合这一要求。
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监事会的成员2人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少于3人。
分析:法院结合在案证据经审理认为,鲍才胜公司系“鲍师傅”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目,求详细解答。谢谢
答案(1)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2)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供求规律就是商品的供应与需求的对立统一的关系。歌星的演唱会作为一种商品来说,这种商品具有满足大众灵魂需求的属性;有了供求关系。歌星在市场中毕竟是少数,服务的对象是社会公众,这就有了生产者和消费者,演唱会的收入是消费者支出的劳动报酬。故歌星的高收入是合理的。
合法。在出资协议里约定即可。(2)合法。(3)同(1)。(4)不合法。合伙企业可以约定分配比例,但不可以约定一方不分配。约定与李某无关违反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权利义务一致基本法律规则。(5)不合法,除非合伙人另行协议约定。
其实这个难题,可以归结为,经营者为什么要不断进步手机的功能、款式和型号?这是由于,效用,是一种满足程度,是人神经的兴奋,外部给一个刺激,人的神经就会兴奋,就有满足感,就会产生效用。效用是消费者的心理感受,消费手机实际上就是提供一种刺激,使人有一种满足的感受。